認領遺失物時,應攜帶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之證明,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,須持本人及失物所有人相關證明文件及代領委託書始得領回遺失物。
遺失物若為現金等貴重物品,須由失物所有人親自領回。遺失物品中,若有金融卡、手機等物品,請立即向相關單位辦理掛失,以保障個人權益。遺失身分證等個人重要證件不宜久候,請儘早向戶政單位重新辦理較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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